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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出台了《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广西历史上首个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学生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规定了促进校企合作的资金支持和公共服务保障,为预防学生在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促进校企合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办法》中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办法》对广西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起到的促进推动作用主要有:
一、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是对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根本保障
《办法》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资金支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并对统筹的专项资金用途作了规定。目的是要为企业服务、为职业院校发展服务,为学生就业服务。
二、政府对促进校企合作实行税收优惠
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办法》提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统筹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如,对职业院校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对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政府对校企合作给予信贷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开辟校企合作信贷业务,优先贷款给符合贷款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办法》提出,国资、金融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开辟校企合作信贷业务,对校企合作的项目提供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四、建立了公共服务保障体系
一是成立了专门的校企合作指导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全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自治区、设区市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评价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专业教学指导评价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参与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质量评价,实现专业课程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
二是建立全区统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办法》提出,自治区教育、工信、人社、国资部门整合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相关资源,建立全区统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就业状况、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等信息,定期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合作论坛等活动,形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
三是建立科学的校企合作评估考核体系。定期联合开展对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目标责任制,把促进校企合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校企合作工作目标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完成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目标的部门、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分别明确了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和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校企合作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指导、管理、扶持和提供服务。
《办法》明确了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职业院校是学生学习文化和技术技能的主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术技能培训的加油站。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企业职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学生订单教育为基础开展合作,与企业和行业组织在学生实习实训、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师资交流与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参与企业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等。
《办法》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鼓励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在校企合作中,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任教师、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培训制度、通过委托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实施教育培训等。
《办法》强化行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形成行业组织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应当指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建立了预防校企合作中学生意外伤害的应对机制
校企合作中对学生的保护一直是政策关注的焦点,《办法》从企业管理、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作强度、培训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学生的保护。《办法》明确预防和应对学生意外伤害的规定,建立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机制,解除了企业和职业院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何处理的后顾之忧。《办法》明确禁止合作企业安排实习学生在安全风险较大、与专业无关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顶岗实习。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七、严格规定了校企合作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办法》对职业院校和企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职业院校和企业骗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还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各方的责任意识,体现促进、扶持与管理、监督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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